关于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备案的意见

作者:杨树林 时间:2015-04-07 点击数:

鲁学位〔2004〕12号

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

为了保障和提高学士学位授予质量,规范管理,根据国家学位管理规定和《山东省学士学位及授予专业审批办法》,本着规范管理与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原则,对已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要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按以下要求和程序审核备案。

一、已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要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按照学校自评为主、省学位委员会审核备案的程序进行。即由学校按照国家关于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的要求,组织对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进行评审,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确定拟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名单,报省学位委员会审核备案。

二、对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应于该专业首届毕业生毕业前4个月,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向省学位委员会报送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名单(附件1),并报送《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学校自评表》(附件2)。(附件1、附件2可在省学位办网站下载)

三、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所报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名单及有关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对审核通过的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名单予以备案,在首届毕业生毕业前2个月,省学位委员会发文公布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名单,并在省学位办网站等媒体公告。

四、对书面审核有问题的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省学位办将提出整改或处理意见。如有必要,省学位办可组织专家组到学校进行实地考察评审。

请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将2004年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名单及相关评审材料,于6月25日前报送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附件1:新增授予学士学位专业一览表.doc

附件2: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学校自评表.doc

附件3: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doc

附件4: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新旧专业对照表.doc

附件5: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doc

       二○○四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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