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国务院部门规章

作者: 时间:2016-09-01 点击数:

相关国务院部门规章

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节录)(1995年)

幼儿园工作规程(节录)(1996年)

店堂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节录)(1998年)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节录)(2004年修订)

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节录)(2000年)

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规定(节录)(2003年)

一、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节录)

(10月1号令发布)

二、印章的名称、文字、字体和质料

(二)民族自治地方社会团体的印章,应当并列刊汉文和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三)有国际交往的社会团体印章,需标有英文名称的,应当并列刊汉文和英文。

(四)印章印文中的汉字,使用宋体字并应用国务院公布实行的简化字。

三、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节录)

(12月42号发布)

第十三条1996年9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幼儿为主的幼儿园可使用当地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

四、小学管理规程(节录)

(3月26号发布)

第七条1997年3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店堂广告的设计和制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与店堂环境相协调,不得粗制滥造。店堂广告使用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书写规范、准确。

五、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节录)

(12月1号发布)

第六条 特殊教育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以及国家推行的盲文、手语。

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使用本民族或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和盲文、手语进行教学,并应根据实际情况在适当年级开设汉语文课程,开设汉语文课程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六、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节录)

(12月93号发布,

根据6月10号修订)

第八条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节录)

(1月20号令发布)

二、印章的名称、文字、文体

印章所刊的单位名称,应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名称;民族自治地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应当并列刊汉文和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国际交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需要刻制外文名称的,将核准登记注册的中文名称译成相应的外国文字,并列刊汉文和外文。

印章印文中的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八、《〈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节录)

9月10号发布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具体测试办法和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二)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普通话水平,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标准。

第十二条普通话水平测试由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对合格者颁发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九、《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规定》(节录)

(12月10号发布)

第二章资格的取得

第六条资格取得程序:

(一)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2003年15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广播电视广告应当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不得故意使用错别字或用谐音乱改成语。除注册商标及企业名称外,不得使用繁体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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