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修订印发《关于建立普通话水平测试视导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鲁语委字【2009】9号
各市、各高等学校语委办,各普通话培训测试机构:
现将修订后的《关于建立普通话水平测试视导制度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山东省语委办《关于建立普通话水平测试视导制度的意见》(鲁语办【2001】13号)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二○○九年八月三日
关于建立普通话水平测试视导制度的意见
根据《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教育部令16号)和国家语委《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国语[1997]32号)要求,省语委决定建立山东省普通话水平测试视导制度,成立山东省普通话水平测试视导组。视导组由若干名视导员组成,日常工作由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负责。
一、省级视导员的条件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处级以上行政职务;
2.具有较丰富的语言文字工作管理经验或测试工作经验;
3.熟悉山东方言与普通话的对应规律;
4.熟悉语言文字法规和政策;
5.具有严谨的工作作风和良好的品德修养;
6.一般应是国家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
二、视导员的职责
1.宣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山东省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及国家、省语言文字法规和政策;
2.宣传实施普通话水平测试的规程、大纲和有关规定;
3.指导、参与省、市普通话师资培训和省级测试员培训;
4.指导、参与普通话水平测试的科学研究;
5.检查测试工作和测试质量,提出工作建议。
三、视导员的聘任
测试视导员由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提名,省语委办聘任。
四、视导员的工作和待遇
省、市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根据测试工作需要和测试视导计划,组织视导员深入测试现场和培训现场进行视察、督导。视导结束后,应及时填写《普通话水平测试视导记录》,并及时向省测试中心汇报视导工作情况。
视导员的差旅费及劳务补贴参照测试员的标准支付。
视导员表现突出,应按规定给以表彰、奖励。
附表:山东省普通话水平测试视导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