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省语委《山东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界定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有效期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7-03-06 点击数:

现将《山东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界定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有效期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转发,请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研读。

各市、各高校语委办:

近期不断接到电话咨询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有效期的问题,现就这一问题界定如下:

国家语委在1997年6月27日下发的《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中规定:“《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全国通用,有效期为五年”。但在2003年5月21日颁布、6月1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6号)《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中没有有效期的规定。因此凡发证日期在1998年6月15日(含)以后,经由山东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山东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颁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在国家无新规定前,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认定长期有效。但是证书在使用过程中,若用人单位对普通话等级证书有效期有特殊规定,应以用人单位的规定为准。

 

 

山东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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