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学生考试工作管理规定

作者: 时间:2019-09-23 点击数:

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学生考试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考试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必须坚持公正、科学、规范、严谨的原则。为更好地建设和维护优良学风,严肃考纪,端正考风,进一步规范考试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试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凡教学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都要进行考核。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学校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组长,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全面负责考试工作。

第四条 各学院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本单位的考试工作,对全体教师和学生进行考试管理规定的宣传教育,处理考试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条 教务处依照本规定和学校相关规定组织和协调考试工作。

第三章 考务工作

第六条 考试安排

(一)考试时间。提前结束的课程及学校未集中安排考试的课程,由学院负责安排;学校集中安排考试的课程,停课复习和考试按校历规定的周次进行。考试时间原则上按上午、下午两个时段各120分钟安排。考试中若有特殊情况,经学校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同意,主考教师可适当延长考试时间,但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0分钟。

(二)考场安排。以课程教学班为单位,按考生隔位就座的原则安排考场。学校集中安排考试的课程,考场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各学院安排的考试,可与教务处协调安排。

第七条 监考

(一)所有考试都要安排人员监考。考生在80人以下的考场,应安排2人监考;80人以上的考场,必须有3人或3人以上监考。

(二)监考人员安排必须落实到人。全校性公共课程和各学院学生合上的课程,由教务处统一安排监考教师。

(三)毕业学期,毕业班辅导员老师及教学秘书不安排监考。

第八条 学校集中安排的考试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监考人员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由各学院负责协调安排。

第四章 考核方式、命题、阅卷与试卷管理

第九条 考核方式

考核方式分为闭卷、开卷、笔试、口试等。主讲教师可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以及教学要求确定适宜的考核方式。进行考试改革的课程,课程组或主讲教师应提出完整的改革方案,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条 命题

(一)命题以教学大纲为依据,重点考察基础知识、基础理论和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全校性公共课程以及其它有条件的课程应逐步建立试题库,实行教考分离。凡课时、大纲相同且结束时间基本相同的课程,应统一命题,统一考试。

(三)考试命题须有合理的效度、信度、难度和区分度。同一门课程试题近四年重复率不应高于20%。“三基”部分(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综合部分和提高(扩展)部分都应占有一定的比例。

(四)命题题型应规范、搭配合理。试题要用词恰当,文字简明,表达意思确切,布局合理,便于学生解答。根据考核内容的要求,确定题型及其比例。

(五)各门课程应准备覆盖面、难易程度、题目份量相当的A、B两套试卷及其评分标准、参考答案。

(六)命题教师必须在考试前2周完成命题工作,经试做后,将A、B两套试卷各一份提交学院分管领导审定。审定中发现的问题,命题教师必须整改;对命题质量不高、题型不规范的试卷,必须重新命题。

(七)对无特殊要求的试题,必须按学校统一格式打印。

第十一条 阅卷

(一)阅卷工作必须在开课学院组织安排下,组成至少2人以上的阅卷小组,统考课程必须实行流水阅卷。试卷一律不得带回家批阅或存放。

(二)阅卷教师要严格掌握评分标准,真正做到给一分有理,扣一分有据,防止发生偏宽、偏严、错评、漏评等现象,确保阅卷质量。

(三)教师一律用红色笔阅卷记分,不得使用其它颜色笔阅卷。

(四)记分用阿拉伯数字,要准确、工整、清楚。在错误处作明显记号并标明扣除分数,得分、扣分标注明确。

(五)各题的得分统计后写在各大题的题号处。一份试卷评阅完毕,阅卷教师必须对每题的得分进行认真复核,无误后将各大题得分以及总分记入试卷总成绩栏内。

(六)成绩如需要更正,应在原来成绩上划一横线,另写正确的成绩。更正后要有更正人签名。

(七)阅卷教师如发现答卷中有严重政治错误,应将试卷报学院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经集体讨论审定,确认后在有错误的地方作“= = = =”记号,在试卷的成绩栏记“×”号,报教务处处理。

(八)阅卷教师若发现雷同试卷(包括字迹前后不一致),经阅卷小组认真分析裁定后(由判定人、阅卷小组组长在试卷封面上分别签字),学生按作弊处理。

(九)全部试卷评阅完毕,阅卷小组要组织专人对试卷进行复查,确保各大题得分和试卷成绩栏的分数一致。发现错评、漏评、宽严不当、记分错误、统计分错误、试卷总成绩与卷面得分不一致等情况,要及时通知阅卷教师改正,改正后由复查人签字。

第十二条 试卷管理

(一)试卷要在学校指定地点按学校统一要求印刷并装订。试卷要求字迹清晰,准确无误,在考试前1周内完成印刷清点工作。

(二)做好试题保密工作。命题教师和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试题。如发生试题泄漏情况,要迅速采取措施,同时追究当事人责任。

(三)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要按照《学生试卷建档要求》的规定及时填报有关材料。

(四)教务处不定期对评阅过的试卷及其管理进行抽查,以便了解教师命题、学生答卷、教师阅卷以及试卷管理等情况。

(五)试卷存放在开课学院,保管至学生毕业后一年。

第五章 成绩评定与管理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成绩可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二级记分制(通过、不通过)记载。考核的总成绩,一般以期末考核成绩为主,平时成绩按一定比例计入,总成绩及格及以上(或通过),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及学分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未注册的学生认定为没有修读课程,不得参加所有课程的考核。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没有修读相关课程,不得参加相关课程的结课考核(自修除外):

(一)累计缺课超过该课程课内学时的1/3;

(二)累计缺交作业(含抄袭作业)达1/3的课程,学期末一次性补交作业按缺作业计;

(三)实验课缺做实验1/3或缺交实验报告1/3或实验不及格的课程;

(四)未办选修(或重修重做)手续而自行修读的课程;

(五)因学籍异动未获批准复学者。

第十四条 取消考试资格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在备注栏中加以注明。补考一次仍不及格的课程一律重修。所在学院和教务处应做好审查工作。

第十五条 课程的总成绩由平时成绩(包括课堂讨论、测验、作业、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理论课程的平时成绩原则上不超过30%。平时成绩的评定应客观、公平,依据明确。

第十六条 任课教师应在考试后3天内完成成绩的综合评定工作,按照学校要求直接录入到学生成绩库,并将成绩单打印签名后交学生所在学院一份和开课学院两份。

第十七条 原始成绩档案由学院负责管理,不得遗失、涂改,不得随意查阅。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以申请核查试卷。学生查卷须在下一学期开学2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核,教务处批准后,由阅卷教师和开课学院及教务处人员共同负责核查。

第十八条 经核查,确系学院阅卷教师判卷有误,需更正成绩,则须经开课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在试卷和原始成绩单上更正,阅卷教师、系主任、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后报教务处审核。

第十九条 阅卷教师对试卷评阅负责,任课教师对学生综合成绩评定负责,开课学院对试卷和成绩的管理负责。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成绩,否则视为协同作弊,按照《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教师教学工作基本要求》和《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的相关条款给予处理或处分。

第二十条 必修课程学分绩的计算办法:

必修课学分绩=Σ(课程成绩*课程学分)/Σ(课程学分)

第六章 监考职责

第二十一条 监考人员应事先作好准备工作,提前30分钟到场。开考前宣读考场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检查学生隔位就座或按指定位置就座情况,核对应考人数和实考人数。考试开始,准时发卷;考试结束,当场清点试卷。

第二十二条 认真检查考生遵守考试纪律情况,对违反考场规则的考生,令其退出考场;迟到30分钟以上的考生,不允许入场,以旷考论处。如发现考生有违纪或作弊苗头,应立即给予警告;如发现考生有作弊行为,要当场认定并没收作弊物证。认真核对考生证件和试卷上填写的姓名,如有不符,应立即查实。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对缺考、违纪、作弊的学生及主要情节应作明确的记录和认定。

第二十三条 监考人员应严格遵守教学纪律,认真履行监考职责,自始至终维持好考场秩序。如不认真履行职责,如看书看报、看手机等电子产品、聚集聊天、擅离职守、给学生暗示答案,对考场上的违纪作弊行为不加制止,或不如实记录、隐瞒不报等,一经查实,视情节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主管领导负责组织本单位巡考小组,检查本单位考场的监考情况和考场纪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教务处组织专门检查组,对所有考场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并及时向全校通报。

第七章 考试纪律

第二十五条 考生要按规定的考试时间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就座;将注册的学生证或临时学生证放在桌面,否则不准参加考试。迟到30分钟以上和无故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与考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考场。

第二十六条 考卷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考试结束时收回,一律不准带出考场。严禁考生自带纸张。考生在考试结束前不得离开考场;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宣布收卷时,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在座位上等待监考人员收卷清点后,方可离场。

第二十七条 除必要的文具和开卷考试科目所允许的工具书和参考书以外,书籍、讲义、笔记、手机、电子词典、计算器等物品不得带入考场。某些考试科目经任课教师允许可使用普通计算器。

第二十八条 考生要严格遵守考场规则,认真、诚实地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凡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必须在考试前向所在学院教学秘书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因病须持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考试开始后递交的申请无效。未经申请或申请未准而不参加考试者,以旷考论处,成绩以零分计。

第八章 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

第三十条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出现的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按照《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中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一条 考试中的违纪作弊行为应以监考人员的当场认定为准。监考人员应将当事人姓名、学号、学院、专业班级和违纪作弊主要情节在《考场记录》中如实记录并签名,连同物证一并在该课程考试结束后及时交教务处。

巡考人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巡考人员应在《考场记录》上签名。

教师在阅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问题,要及时将书面报告(连同物证)交教务处。

第三十二条 教务处核实学生作弊情况的材料,报学生工作处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违纪作弊的处理程序、处理决定的告知、归档及申诉等后续问题,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命题教师、任课教师、考务人员、监考人员在考试工作中有失职行为或违反教学纪律和考试纪律的,按照《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教师教学工作基本要求》和《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的相关条款给予处理或处分。

第九章 考试改革

第三十五条 任课教师、命题教师应不断加强考试研究,积极探索形式多样、有利于实现培养目标的考试方法。根据课程特点、考试目的、题目类型的需要采取合适的考试形式,既考核学生对所学知识的掌握程度,又考核学生的能力。可以采用一种考试形式,也可以采用多种考试形式的组合。

第三十六条 考试改革是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学院要制定政策、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支持和推进,为教师的考试改革创造条件,切实提高考试的效果和质量。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在籍的本专科学生。

第三十八条 其它类型的考试如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成人考试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各学院可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学生考试工作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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