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为了做好2023届毕业生毕业资格和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工作,现将有关工作安排如下,请各学院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一、毕业标准:应达到对应年级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别修读学分、素质拓展学分最低毕业学分要求。
二、学位授予标准:达到毕业标准且必修课(不含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学分绩70以上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三、审核要求及时间安排
毕业审核和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分两个阶段:
(一)审核第一阶段:时间安排在5月9日至16日,各学院对毕业生逐一进行审核,注意以下几点:
1.漏科、漏考、缺考等成绩缺失情况;
2.休复学、延长学习年限等学籍异动情况;
3.学分绩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不四舍五入;
4.受处分的学生,满足学位授予附加条件的,可填写“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原始材料和复印件,各学院审核学生的申请及原始材料并填写“2023届受处分学生学位资格学院初审情况表”。
审核结果通知并要求学生本人进行确认,发现问题及时向学院负责老师反馈解决。审核无误后,填写出《2023届毕业生毕业资格审核不合格学生统计表》、《学位授予信息分类统计表》,一式两份(学院留存一份,教务处一份),经学院主管领导签章后,于5月16日17点前报教务处。
(二)审核第二阶段:主要审查毕业设计(论文)成绩是否通过,各学院认真落实毕业设计(论文)成绩是否全部录入系统,要求成绩入库后两天内将不合格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各学院对审核结果逐一落实,并要求学生本人进行最终确认。
附件1:2023届毕业生毕业资格审核不合格学生统计表
附件2:学位授予信息分类统计表
附件3: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申请表
附件4:2023届受处分学生学位资格学院初审情况表
教务处
2023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