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教学和教学管理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作者:王余宝 时间:2015-11-03 点击数:

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教学和教学管理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学管理,积极防范、减少和杜绝教学事故和教学管理事故的发生,维护学院正常教学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一、事故的定义

1.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活动过程中违反教学工作的有关规定,影响正常教学秩序,产生不良后果的行为和事件。

2.教学管理事故是指在教学管理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或教学管理秩序,产生不良后果的行为和事件。

二、事故的分类及认定

(一)教学事故

1.教学事故视其情节和后果,分为一般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事故。

2.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1)未经教学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停课、调课、请人代课(代监考)或变更上课及考试时间、地点;

(2)在教学过程中使用手机等无线通讯设备从事与教学无关的活动;

(3)因非不可抗拒原因上课(监考)迟到、中途离岗、提前下课10分钟以内;

(4)因备课不认真、不充分,或无授课计划、无教案进行教学,导致教学效果差;

(5)未按要求进行试题审查并出现明显错误;

(6)监考时从事与考试无关的活动,监考不严,对违纪作弊行为不加制止、不如实记录、隐瞒不报;

(7)阅卷不负责任,出现与标准答案相悖的明显错误,或学生试卷成绩统计误差达到10分及以上;

(8)准备不充分导致实验课不能正常进行达10分钟及以上;

(9)错登、漏登、未按规定时间录入学生成绩,以及未按时向其所在教学院(系)报送有关教学资料;

(10)实习实践环节中,严重偏离教学大纲内容及进度,从事与教学无关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3.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

(1)旷教、旷监考(教师因故调课后,不执行补课安排的按旷教处理);

(2)因非不可抗拒原因上课(监考)迟到、中途离岗、提前下课10分钟及以上;

(3)擅自减少课程学时;

(4)未按要求进行试题审查并出现严重错误,影响考试正常进行及考试结果;

(5)监考失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

(6)泄漏考题或协助考生作弊;

(7)丢失学生考试试卷;

(8)私自改动或伪造学生考试成绩;

(9)因指导教师责任导致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无法完成;

(10)在实践教学活动中因指导教师责任导致学生受到严重伤害,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二)教学管理事故

1.教学管理事故视其情节和后果,分为一般教学管理事故和严重教学管理事故。

2.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一般教学管理事故:

(1)对任课教师资格审查不认真,未经审批,安排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承担教学任务;

(2)未按要求完成上级部门布置和下达的教学管理任务、工作安排;

(3)在培养方案执行过程中因管理失误,造成不良后果;

(4)在教学活动的组织中出现失误,影响教学工作;

(5)因工作疏忽造成教学调度、各类考试安排、学籍处理、成绩管理、毕业资格审核等工作出现较大失误,或未能及时协调、处理教学运行中出现的管理环节中的问题,造成较大影响;

(6)教学档案管理混乱;

(7)院系未及时上报教材需求计划、教材管理部门未及时采购或漏订,导致开课两周内仍缺供教材、影响学生正常学习;

(8)对本单位发生的教学事故瞒报或不报;

(9)对教室、实验室、计算机室、语音室等基本教学设施或现代化教学设备管理不善或维修不及时,影响正常教学;

(10)未经教学管理部门同意,擅自将教学设施、设备等挪作他用。

3.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严重教学管理事故:

(1)拒不执行上级部门布置和下达的教学管理任务、有关工作安排的;

(2)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培养方案;

(3)在教学活动的组织中出现重大失误,严重影响教学工作;

(4)出具虚假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明;

(5)因试卷印刷或装订问题延误正常考试,造成严重影响;

(6)考试泄密或其他徇私舞弊的行为;

(7)教学管理人员私自改动或伪造学生考试成绩;

(8)教学管理部门因工作失误丢失学生原始成绩、档案及其他重要资料,造成严重后果;

(9)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失职,对学生中发生的重大问题未能及时了解、处理,造成严重后果;

(10)因教学计划调整或教学运行变更,教学管理人员考虑不周而导致毕业年级学生无法选课,处理不及时而影响学生毕业的。

(三)一般教学事故和一般教学管理事故的认定须明确到人,不得以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或集体代替。

(四)严重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管理事故,除追究事故责任人外,可追究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的责任。

(五)在教学事故和教学管理事故的认定过程中,若涉及学术或专业方面的问题,由教学科研处组织专家进行调查,并形成书面认定结论。

三、事故的处理

1.学院成立教学及教学管理事故认定小组,全权负责教学事故和教学管理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工作。学院教学及教学管理事故认定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学科研处,负责事故认定的具体工作。

2.教学事故、教学管理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把事故造成的影响降到最小程度,并核实相关情况,于1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调查结果及责任人的情况说明以书面形式报送教学科研处。

3.教学科研处对事故情况进行核查,并向教学及教学管理事故认定小组汇报,学院事故认定小组根据事故调查情况确定事故类别及等级,并提出处理意见。

4.事故处理意见经相关部门会签和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后生效,并报送人事处进行处理:

(1)一般教学事故及一般教学管理事故,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单位内部通报批评或全院通报批评;事故责任人一年内不得参与评优评先;

(2)严重教学事故及严重教学管理事故,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及以上处分;取消事故责任人一年内评优评先以及职务、职称晋升的资格;

(3)一年内累计2次一般教学事故或一般教学管理事故者,按严重教学事故或严重教学管理事故处理,累计2次严重教学事故或严重教学管理事故者,调离教学或教学管理岗位;

(4)一年内累计发生一般教学事故或教学管理事故2次及以上、严重教学事故或教学管理事故1次及以上的单位和部门,不得参加年度先进集体的评选,事故责任人单位的主管领导不得参与年度先进个人的评选。

5.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负责调查处理本单位的教学和教学管理事故。对于故意瞒报、缓报、谎报本单位事故,或不能及时处理者,学院将追究其领导责任。

四、申诉

事故责任人对教学或教学管理事故认定有异议的,有进一步申诉的权利。申诉的程序如下:

1.事故责任人在收到处分决定次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院纪检审计处提出申诉理由,申请复审;

2.学院纪检审计处收到申诉书后一周内,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复议,提出复议处理意见并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复议结果通知事故责任人,并执行复议决定;

3.如申诉者对复议结论不服,可直接向学院领导提出书面申述。学院领导接到申诉书后,会同有关人员对申诉内容进行调查研究,如果确认复议处理不当,应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报学院领导办公会审议,并由教学科研处将申诉处理意见书面通知当事人及当事人所在单位。对属于诬陷、打击报复而故意对事故处理或复议不当者,应给予书面告诫,情节恶劣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五、其他

1.本办法适用于学院从事教学及管理工作的教师、教辅人员、教学管理人员等。

2.学院兼职教师在教学活动中违反有关工作规定,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构成教学事故认定条件的,可根据《学院兼职教师协议书》和《学院兼职教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学科研处负责解释。原《石油大学胜利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石大胜院发[2004]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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